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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丧服决狱对传统礼俗的破坏与“法律儒家化”之重估

     

摘要

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命题时,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为标志.这包含两层基本意义:一是晋泰始律之前的秦汉律令条文与决狱定谳是非儒学性的,尤其是未曾引入五服制;二是泰始律“准五服以制罪”才将刑无等级的法家律令改造为维护等级的儒家律令.通过对东汉时期典型案例“何侍搏姑案”的细致分析,可证汉代已存在以丧服决狱,并且,这一决狱方式颠覆了传统礼俗,使丧服由亲疏程度的表征,被异化为行为规范.于是,礼所原有的双向性原则被摧毁,代之以法的单向性原则.对于以服制入律的准确评价,不是欺骗性的“法律儒家化”,而是“儒学暴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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