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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与适用

     

摘要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并非赋予非解除方异议权以抗衡解除权,非解除方本质上是通过诉权来制约解除权的.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合同解除纠纷双方都应具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应遵循其文义,坚持在逾期起诉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效力的确认采取形式审查,使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无争议地终止,以尽快确定法律关系.经形式审查而被终止的合同在清算阶段应重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发现解除方实质上无解除权,解除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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