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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与“自然”:黄老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探析

     

摘要

“刑名”是构筑黄老政治哲学的关键思想范畴之一.通过“刑名”,黄老道家在物理或现实层面上为事物的存在确立了切实的规定性,在认识论层面上为认知者提供了明晰的认知标准,进而在政治哲学层面上为君主提供了确切的赏罚准则,也为大臣及百姓设立了清晰的行为规范.黄老道家一方面转化了《老子》思想中的“无名”观念,同时也承袭了《老子》通过“道”之“无为”成就万物之“自然”的思路,认为“刑名”的确立是从事物内部“自然而然”引申出的,其最终目的在成就万物之“自然”.换言之,“刑名”虽具体表现为一系列外部准则,但其成立的依据来自万物本有之“自然”,其目的也在于对万物之“自然”的肯定与成就.然而,关于“自然”的具体内涵,黄老表现出了不同于老子的理解.“刑名”与“自然”观念的建构以及对二者关系的厘定,呈现出了黄老政治哲学独特的内在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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