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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证言审查之整体主义进路

     

摘要

在未成年人作证问题上,不仅需要探索未成年证人之特殊作证程序,还应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投入足够的理论关切.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证言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均过于粗疏,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所明确的细致程度.为了提升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准确性,需要摆脱“印证证明模式”的不良影响,引入“整体主义证明模式”,确保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完整性与证言信息的完整性,通过实质性的“由证到证”,形成整体性认知而非形式化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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