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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权利立法是否应当“男女有别”

     

摘要

鸡奸男童行为与奸淫幼女行为在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不同,但前者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后者则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这造成了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男女有别”.现已公布的司法判例显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鸡奸男童的量刑幅度与奸淫幼女相似,明显重于猥亵女童,这又造成了猥亵儿童罪量刑的“男女有别”.在男童性侵案件逐年增多、儿童性侵长期属于社会热点的背景下,宜将鸡奸男童行为纳入强奸罪范畴,比照奸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以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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