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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区)及中心城市汽柴油批发及零售价格表

     

摘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72号),从2009年6月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上调4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至6130元/吨和5390元/吨。2)对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上调至6530元/吨和579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

著录项

  • 来源
    《国际石油经济》|2009年第6期|93|共1页
  • 作者

    卢向前;

  • 作者单位

    (Missing);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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