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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邮轮旅游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兼论《海商法》增设邮轮旅游特别规定的观念障碍

         

摘要

我国《海商法》修改妥善处理邮轮旅游的前提是厘清包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对此主要存在邮轮公司承运人说、旅行社承运人说等观点。中国特色包船模式以包价旅游为基本形式,旅行社的核心职能是中介服务,而非实际提供运输服务。旅客与旅行社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并不包含运输合同的条款,因而旅行社无法构成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现有进展总体也持相同态度。旅行社承运人说的主要理据均难成立。我国《海商法》增设邮轮旅游特别规定的障碍主要在于旅行社承运人说造成的普遍误解,而非立法技术、法理依据等客观方面,此类障碍依据邮轮公司承运人说均可迎刃而解。我国《海商法》修改应当妥善处理邮轮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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