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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令制度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及其借鉴

     

摘要

美国禁令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领域广泛适用,以保护当事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归纳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实体法胜诉的可能性、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双方利益损失的权衡和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我国实体法上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绝对权受到侵害或危险的情形,原则上不适用于纯债权性违约行为.我国能够针对纯合同行为适用的、与美国禁令制度最相近的就是行为保全制度,但其适用条件并不明确.可通过借鉴美国禁令制度的“四要件”适用标准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提供预防性救济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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