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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兼论对《合同法》第227条之修改

     

摘要

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可行使解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但何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或应先催告再行使解除权,对出租人有不同的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是有区别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时,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应作不同的要求;基于此,应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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