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知识产权 >美国联邦法院适用等同理论的'非实质性区别'标准

美国联邦法院适用等同理论的'非实质性区别'标准

     

摘要

等同理论从防止专利欺诈、向专利权人提供实质正义的保护这一原点出发,一开始便采取了被控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发明技术方案相比对,如仅存在"非实质性区别"即认定前者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并一直相承至今.反向等同理论的存在,更可以验证美国联邦法院对于非实质性区别标准的认同.虽然此后的判例又发展出"功能—手段—效果"的三步检验法,但这只是非实质性区别这一上位判断标准的进一步细化,而非根本的转变.美国联邦法院在近两百年的实践中发展出诸多进行客观判断的外围标准,具体而言就是被控行为人是否存在刻意抄袭行为、被控行为人是否进行了周边设计的努力、相应区别点是否正是权利要求的修改点、发明人在申请过程中就区别点的表态等,这些具体的外部判断因素均有客观行为可以佐证,对于法官形成区别是否属于非实质性的内心确信具有相当的影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