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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诉期限看确认无效判决功能定位的转化——以新《行诉解释》的观点转变为视角

     

摘要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上并未作特别的规定。在司法探索中,法院从不同的逻辑进路形成了法定期限说、酌定期限说和无期限说三种学说。其背后是出于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程序成本等问题的多重考量。归根结底是对确认无效判决作为“对个体权利的特别救济”的功能定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对申请确认无效的案件确立了“一律进行实体审查”的规则,一方面暗含了确认无效判决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观点,另一方面还隐含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功能定位从个体权利特别救济向对行政的司法监督面向转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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