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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的司法惩戒:进步、问题与出路

     

摘要

当前的重大司法改革都较大地改变了之前的司法惩戒制度.监察体制改革使监察委员会成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调查主体与惩戒决定主体.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省级创设司法惩戒委员会,成为责任追究的建议主体.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导致不同类型司法官的职业保障程度分化严重.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更加重视保障被调查司法官的惩戒程序参与权.改革之后,其对司法惩戒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司法惩戒的调查、建议、认定由内向外,被调查人所在的法院、检察院不再完全主导司法惩戒,从而弱化了内部的行政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明晰了责任主体,错案责任倒查制度与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司法惩戒的调查从内向外,都使追责的可能性极大提高.然而,其仍然存在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障不够,对司法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保障不足等问题.未来还需要合理配置司法惩戒委员会人员,赋予惩戒委员会调查权,强化其建议效力,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持司法机关内部监察机构的现有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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