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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个人使用”的价值考察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将“个人使用”视为法定免责情形的合理使用行为.伴随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使用是否依然合理”乃至“著作权法是否还需要个人使用”等问题成为著作权法极具争议的课题.个人使用推动信息在社会文化交往与互动中产生“涟漪”效应,在著作权生态关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价值,同时在个人表达自由和私域自治等两个层面还具有重要的“个人”价值.在对个人使用进行价值考察时,不能脱离著作权生态关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是著作权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就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价值而言,应放在与他人及整个社会关系的联系和比较中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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