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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审查中“积极效果”与“有益的技术效果”的适用性研究

         

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显著的进步”解释为: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上述两个“效果”都可以算是专利审查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此笔者对二者的适用性作出一些初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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