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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化

         

摘要

@@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罪名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但是它却没有被多少人所熟知,随着近段时间飙车行为、酒后驾车行为的猖狂,为了更好的惩治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们逐渐将视角转向了本罪.学者们在讨论本罪的过程中虽然强调客观方面的重要性,认识到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却忽略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和惩罚的必要性.

著录项

  • 来源
    《大观周刊》 |2010年第37期|68-68|共1页
  • 作者

    邓映;

  • 作者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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