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摘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此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