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要

法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第三条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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