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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杨桃、张伟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客户的投资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如果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以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当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导致证券公司员工获取价金的。则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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