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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摘要

<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强2015年4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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