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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

甬政办发[2015]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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