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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摘要

赣府厅发[1998]30号 1998年9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了《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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