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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摘要

正2013年第16号根据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二、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后,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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