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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蚕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蚕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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