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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纠纷处理主管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建立了水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二元机制,但由于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主管不明尤其是司法介入不足使得水污染纠纷的顺利解决障碍重重,不能很好地发挥遏止水污染行为的功能.本文以对司法介入的调整为基本思路,立足于水污染的流域特性,提出了建立流域水污染专门管辖制度的构想,并特别论证了海事法院管辖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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