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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及其形式建构

     

摘要

学界对自然状态的研究认为,强力不能作为合法性的来源,相反,人被赋予的天命般的自由是一切法的合法性基础.以此为基础,任性选择与意志选择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道德性是一切立法合法性的来源,从而构成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在此基础上,“自由—责任—义务—法权”是法律体系能够展开的形式依据.如果将法的普遍形式原则贯彻到实际生活经验中,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来源,也即法律的形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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