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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教何以分离:先秦儒法之争的制度性溯源

     

摘要

族邑自治时期的社会规范是儒家思想形成的基础。宗法共同体内部裁断维护血缘组织稳定,家国同构式的君主希冀主观的德性审查、中庸调解、差异化调解。而法治所诉求的观念,根本基于普遍授田制后地方宗族向中央政权的治权让渡。在建立起郡县层级政区后,统一的中央行政需要在辖域范围内按照行文法制定标准的规范执行。相应的文教也转为追求可计量、可控制、合乎逻辑与普遍划一适用的理性法则,尤其要求基层行政排除主观因素,并通过科层制与成文法管控个体。秦以降由于国家自身治理能力受限,不得不兼容两种文教,而同时智识群体拒斥对既行政制的正视,导致了治教分离的长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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