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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摘要

林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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