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外国哲学 >从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黑格尔正义、自由与国家学说的思维建构

从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黑格尔正义、自由与国家学说的思维建构

     

摘要

对于黑格尔而言,国家概念出自其作为精神哲学的哲学(精神现象学),现代法治国家就是理性与自由国家(法哲学),自由不再仅仅是哲学纯粹思维的结果,而且不但被哲学领回到理性之中,而且还以理性将其付诸实施.由此理性与自由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原则,这样的国家的原则就是在自由的同时也是理性的,理性是出于自由的自我决定.这样的国家才具有强力与深度,才能够让个人的特殊性发展到极致,不仅个体的权利在其中被承认,而且个体的特殊性也是国家首先考量的.并且在这样的个体性中自由的现实性才真正在场,在此,理性与自由的现实性首先关涉的并非个体的理性与自由,而是国家的属性,甚至是君主制的属性;在极端的自我决定中,人的自由的巨大成功必须纳入国家秩序,以保障现实的稳定(国家的稳定)以及具体自由的稳定.自由必须被绑束在理性之中,以使得这样的自由成为法,并且这样的自由才能成为法;而并非某种社会团体,甚至并非公民社会,而是只有国家才能保障理性与自由的有机联系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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