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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司法的“情、理、法”

     

摘要

“情”是人最原始、最基本的需求,是行为和规则共同的家;“理”是对“情”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对以“情”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之规律性的认识和总结;“法”是具象的“情”和“理”,是“情”的诉求和“理”的应然在行为上的规范表达.民间司法的“合情”、“合理”、“合法”其实是在追求人际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而不是国家司法所追求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国家司法“以法为主,辅之以情、理”的适用原则不同,民间司法的“情理法”适用总原则是:从情出发,讲理为主,辅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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