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紫阳司法档案有300多卷,包含晚清陕南紫阳县各种各样的土地纠纷案件,这些案件记录了晚清基层司法的实态,通过整理和研究,可以对晚清在土地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有客观的认识。首先,这种互动带有“此消彼长”的特点;其次,这种互动的也应是良性的,有显著效用的,主要是由于——民间纠纷的解决是在“国家的审判”和“民间的调停”二者之中互动完成的。司法档案里记录的案件,在审理的形式要件上有严格的格式化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法的强制性。案件实质性的审理过程中,国家法的角色又非常特殊,它会正面引导积极而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但由于它在某些场合的低效,它也会隐退、消极和中立,从而让位于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伦理、习惯、风俗、人情等民间法来解决,例如调解,息诉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行之有效发挥补正功能的规则,连同国家法一起建立并维护了民间秩序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