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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罚款”、“罚金”有碍执法

         

摘要

在日常税收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税务机关在给纳税人的执法文书中混用罚款、罚金一词,如:“李某某在经营期间,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经查实,偷缴国家税款三千余元。经研究决定,除对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二倍的罚金”。又如:某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试行办法》中规定,“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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