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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和 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移交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 业)办理1999年度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申 请和清算、财政补助资金的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脱钩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 规定办理: (一)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原行业管理部门脱钩的企业,在 1999年3月底以前,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仍由原行业管理 部门负责申请办理。 (二)对于经批准脱钩后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的企业, 从1999年4月1日起,由该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下岗职工补 助资金,年底同中央财政单独清算。该企业1至3月份通过原行 业管理部门申请并转拨的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在年底由该 企业同中央财政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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