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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小型气体容器耐压试验探讨

             

摘要

自1996年5月1日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正式实施。目前小批量的小型气体容器(如打火机和打火机充气筒等)已由空运出口。以往商检对海运出口的小型气体容器包装的检验已经有了规范化程序,由于空运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性能要求远远高于海运,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空运包装检验进行实际探讨。《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技术要求4.1条规定:“打火机及打火机充气筒等充灌容器(包括关闭装置)应能承受2倍于55℃时容器内的压力。”这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中的包装规则201条规定相同,说明无论海运还是空运,对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规定都是同样高的。然而,在《规则》中并未对2倍于55℃时的容器内压力有明确规定。如伺达到2倍于55℃时的容器内压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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