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爆破器材》 >建议修改各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参照表的理由

建议修改各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参照表的理由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 89-85),第六章危险品贮存和运输中第一节危险品贮存第6.1.4条规定:“危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在互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可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危险品贮存在中转库内时还应分别贮存在相互隔开的贮存间内”。GBJ89-85条文说明第6.1.4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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