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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环保督查机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

@@ 从2002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5个区域环保督查机构,意在加强对地方环境执法的督促、指导和监督,使我国的环境立法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尽快改变环境执法不力的局面.这些机构的建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设立的目的,但由于其建立的立法依据及其法定职责的定位方面的缺陷,使得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环境法治》|2007年第1期|133-135|共3页
  • 作者

    王晓辉;

  •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7 0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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