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环境经济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你局《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07]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或重新灌装墨粉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硒鼓;已完全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则属于废硒鼓,应按废物监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