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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注册程序中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路径

     

摘要

当前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由司法实践中的“商品化权益”保护过渡到司法解释模糊的“在先权益”保护阶段。“商品化权益”表达式微,但是依然没有解决作品名称商品化保护的法律依据问题。与域外相较,我国与大多数国家均以现行法律框架保护作品名称的商品化利益,然而我国却在商标注册程序阶段遭遇创设权利和概括性条款开放解释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先天不足:未针对作品名称商业标识的特殊属性作出立法规定、在先使用商标保护条款适用标准较高、“在先权利”条款司法解释长期存在争议。作品名称的商品化保护应当回归作品名称和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而非以粗糙的商品化权理论构建特有的作品名称商品化权制度,亦非以“在先权益”条款一言以蔽之。制度构建上有法益有名化、权利类型化、商业标识保护一般化三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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