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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教义学到法理学——兼论法理学的特性、作用与功能局限

     

摘要

为了保证法律独特社会功能的实现,法律实务或实践必然地需要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关于特定国家现行有效实在法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它主要体现为那些并立的(应用)部门法学.作为独立科学的法教义学,在逻辑上必然地预设并需要将各个部门法教义学建构成为一门完整的科学,即"法理学".法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有二,一是存在于各部门法教义学之上诸概念间的关系,这些概念共享着相同的逻辑基础;二是保证各部门法教义学作为科学所须共享的方法.与法教义学不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理性观念的而不是经验的,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的.这样的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是任何具体司法裁判所必然预设的,它是裁判的总则部分、是任何法律决定的"无声前言".但是,作为纯法学的法理学只有能力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它只能也只提供了关于"哪些规范是法律规范或有效法律规范"的认识理由,而无法也没有提供其存在理由.因此,它必须要迈向实践哲学,或向其他社会科学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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