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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英国律师大法官的兴起及其法律意义

     

摘要

16世纪,教士大法官向律师大法官转型,伴随着权力结构的重塑与政治地位的变迁,初步奠定了近代英国的大法官制度。律师大法官的兴起是内外多种因素互动的结果,教士阶层知识和政治优势的丧失、都铎君主强化王权至尊的政治需要与缓和法律冲突的改革意志,共同构成外部动因;而大法官司法权的扩张与法律身份的突显则是内部动因。律师大法官兴起的法律意义在于推动衡平法现代化的起步,一方面,律师大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与法律改革推动中世纪不确定的"良心法"向规则化的现代衡平法过渡;另一方面,助推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和谐关系,发展出现代英国法"衡平法优先"原则,奠定英国法的二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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