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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佃仆身份再探析

     

摘要

明代徽州地区的佃仆法律上属于贱民阶层。佃仆与地主有着较为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因而与佃户明显不同。但佃仆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对自身产业有支配权和处置权,且其人身并没有被地主完全占有,有一定的自由自主性,这与无独立经济且无人身自由的奴仆间差异显著。因此,佃仆兼具奴仆和佃户的双重身份,在其人身依附的程度上,佃仆更接近于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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