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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疾病背景下妨害公务罪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

疫情期间,以保护公务顺利执行为法益内容的妨害公务罪将封闭式管理、居家隔离等新的公共秩序内容纳入进来。为保障疫情防控公务的顺利执行,应以法益保护及其疫情期间的新内容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与补充妨害公务罪之构造。具体包括:"暴力、威胁"方法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既有对人的暴力,也有对物的暴力;框定公务员的范围应以具有"对公"性质的职务为限,将身份公务员、授权公务员以及委托公务员作为行为对象;同样,对"依法执行职务"的理解应建立在职务具有公法性质的基础上;而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由法院根据执行公务时的时点加以抉择,对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职务行为排除于妨害公务罪之外,对非法职务行为,当事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当然,在疫情期间适用妨害公务罪,应秉持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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