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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官、水权及水利工程:唐至宋农田水利法的转型——以《水部式》《农田利害条约》为例

     

摘要

本文侧重比较分析了唐代《水部式》和宋代《农田利害条约》两部古代著名水利法规的水利建设管理、水官设置、水权管理、节水办法及水利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异同及其内在联系。在水利工程的管护与维修方面,《农田利害条约》侧重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而《水部式》注重维修与用水管理;在水官设置与职责方面,宋《农田利害条约》是唐《水部式》的继承与发展;在绩效考功上,《农田利害条约》继承《水部式》思想并增加激励机制内容。这些对现代水利法规建设以及目前河湖长制的制度创新,都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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