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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契约”概念的逻辑质疑——兼论买卖行为的双重属性

     

摘要

要使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就应该做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之间逻辑一致、和谐统一。而“债权契约”概念不合逻辑 ,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 ;物权契约仍为契约 ,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 ;物权行为既为处分行为 ,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 ,“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 ,物权契约 (称物权合意更妥 )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 ,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连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 :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 ) ,买卖合同的履行 (交付或登记 )是物权行为 (处分行为 )。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 ,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 ;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 ;也才能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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