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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规范约定与有效抗辩——基于12省31个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诉讼案件的阐释

     

摘要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限制户口迁入和强制要求迁出,在庭审中提出"民主自治"等理由来否定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法律保障"法定情形"下获得的成员资格,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实现其权益的义务,不能约定排除。法定情形之外,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四个路径规范约定成员权益,作为被告还可从五个进路依法充分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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