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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加坡调解公约》反思中国现行的商事调解制度及完善建议

     

摘要

2019年8月7日,中美等46个国家作为首批签约国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公约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强调自愿原则、关注调解员和调解准则等。公约签署后,如何在国内建立更符合公约精神的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更有效、更自主地解决跨境商事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三个角度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第一、立法完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审查标准与调解员守则,统一国内和解协议与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问题;第二、除了传统的评价式调解之外,立法上应当增加促进式调解,并在调解人、调解流程、调解收费等方面,建立多元化的调解制度;第三、吸取国际经验,完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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