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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管产品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效力认定——基于108份相关司法判决的分析

     

摘要

资管产品中差额补足协议商业模式可以按义务人在资管合同中的地位不同进行类型化,并考虑其是否为金融机构以及是否对全部投资者进行差额补足,以进行分类分析。同时,差额补足协议与资管合同之间具有经济整体性,构成合同联立,具体分析须结合整体交易框架进行。且大部分差额补足协议本身属于混合合同,包含提供增信的差额补充法律关系、借贷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对此,构成"通道业务"的,差额补足协议的外部差额补足关系可能因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其内部借贷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以认定效力。构成"刚兑"的,应当被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在劣后级投资人为差额补足义务人模式中,除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投资者之间的差额补足本身并不构成违法无效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此外,差额补足协议无效时,资管合同可能随之无效或者由于订立资管合同的合同目的落空而得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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