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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与过失相抵、受害人同意的关系

         

摘要

我国同时继受了大陆法系的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和英美法系的自甘风险理论.就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套可资适用的制度,特别是过失相抵与自甘风险两种制度法律后果不同,有损于形式正义.考察比较法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区分自甘风险与比较过失主要依靠受害人对风险是否具有充足的认知;而大陆法系并没有自甘风险制度,相关案件以受害人同意、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来处理.因此,受害人甘受风险,如果进入构成要件领域,则构成自甘风险,如果在损害分配领域,就适用过失相抵.从«民法典»的表述来看,可以考虑在危险活动的参与者之间适用或类推适用自甘风险,在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求助于诚实信用原则,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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