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大庆社会科学》 >“首违不罚”条款的规范意涵研究

“首违不罚”条款的规范意涵研究

     

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首违不罚”条款,为地方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初次违法”原则上应为真正初次,空间范围应与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规章生效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应当限定在某个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域内,并且原则上为双重初次。认定“危害后果轻微”至少有三种可能的方法,需要相互配合、综合运用。从“及时改正”的时间维度来看,可以包括三种情况;从效果维度来看,应当坚持结果导向。“可以”意味着行政机关需要对处罚必要性展开进一步具体评价。“不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包括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另外,还需特别关注不予行政处罚事由的审查顺序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