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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年龄提高论”反思

         

摘要

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行为入刑的规范目的,不是“对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而是“对滥用信任地位发生性行为的禁止”。在解释论方面,“年龄提高论”面临各种难以合理解决的刑法教义学问题,“信任地位用论”则具有几大理论优势:与我国宪法特别保护未成年女性的精神更加协调,在刑法规范体系内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解释保持了逻辑一致性,为司法者处理特殊案件留下了合理出罪的解释空间等。考虑到“利用特殊职责关系”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素”的司法证明难度太高,从刑事政策的维度考量,可以退一步将该构成要素的规范性质解释为立法上的推定规范。“立法推定说”完全满足设立“推定规范”所需的实体与程序的正当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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