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刑法论丛 >我国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检讨——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之提倡

我国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检讨——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之提倡

     

摘要

《刑法》第22条在本质上是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但是,学者们多将该条规定误认为是对预备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以此为立论前提展开对该条立法规定的批判,以至于忽视了该条规定存在的关键问题:可罚预备行为界定不明.可罚预备行为界定不明的技术成因有二: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可罚预备行为的概括成立条件,会导致预备行为可罚与否的判断随分则各罪立法规定而摇摆不定;二是预备行为可罚与否会因犯罪“定量”因素的模糊性而含混不清.当代中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引导国民守法,以减少侵害法益行为的发生,而其要求之一就是规范表达具有明确性.因此,有必要采用以法律拟制为法理基础的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立法技术,来实现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明确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